【中美貿易戰】最高法院發《外商投資法》司法解釋 明年1月起施行

經濟脈搏

發布時間: 2019/12/27 11:22

最後更新: 2019/12/27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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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對外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通過司法手段,平等保護中外投資者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羅東川表示,《外商投資法》會在明年1月1日起施行,主是聚焦解決合同爭議,特別是合同效力。

羅東川稱,制定《解釋》的首要目的就是確保《外商投資法》在審判領域得到公正高效執行,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更加開放、依法平等保護中外投資者合法權益、營造穩定、公平、透明的法治化營商環境的重大決策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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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通過制定《解釋》,為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改革方向提供優質高效司法服務和法治保障,努力打造內外資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依靠改善投資環境吸引更多外商投資。

羅東川表示,多年來涉外的商事審判一直在打造司法的國際公信力和訴訟的優選地,去年受理的涉外民商事案件達14695件,今年的1-11月受理的涉外案件涉民商事案件達到18266件,印證了中國對外開放取得的成績,還有涉港澳台的案件也有大幅度的增長。

《外商投資法》將保護中外投資者合法權益

羅東川稱,《解釋》充分貫徹黨中央擴大開放、平等保護中外投資者合法權益的精神。主要體現在:

  • 對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形成的投資合同,當事人以合同未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登記為由主張合同無效或者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即便是外國投資者投資負面清單規定限制投資的領域,只要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前,當事人採取了必要的補正措施,投資合同仍然可以認定有效
  • 即便在投資合同簽訂時未符合負面清單的要求,但在生效裁判作出前,負面清單調整放寬了限制性要求的,投資合同也可以認定有效。《解釋》通過這些制度設計,在依法維護和保障外資管理秩序的前提下,盡可能促進投資合同有效,最大限度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羅東川稱,從既往的審判實踐看,外商投資領域產生的糾紛中合同類糾紛較為突出,因此,此次司法解釋重點聚焦在合同爭議的解決,特別是合同效力的確定問題。

責任編輯:游昊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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